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把好工程安全源头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工程、特殊复杂的工作内容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考《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除所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之外,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本办法中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分为两类,一类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实施;另一类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参考指导目录),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论证修改意见完善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六条 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进行复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三)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序流程、工艺控制、工序检查、验收环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专项方案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审,内审合格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评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记录资料中,应当附上参加审查专项方案会议人员的签到表。
第九条 需要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复核,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本单位(母体单位)。
再由施工单位(法人)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监理或建设指挥部。
专家论证会议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组成员由建设指挥部负责选定或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局)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专家组成员推荐其中一名担任组长并主持专家论证会。特殊情况,可由该建设项目总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随机抽取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局)安全技术专家;
(二)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中相关有经验的技术人员;
(三)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指挥长,以及指挥部技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或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一般情况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及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或实施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九条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现场。
第十七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技术专家库见《云南省交通行业首届安全技术专家委员组成名单》(云交安委〔2007〕2号)。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护安全技术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风正派、学术严谨、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诚实守信;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省级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
类别 | 分部分项工程及工作内容 | 监理 审查 | 专家 论证 |
路基 | 构筑物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 | √ | |
滑坡病害地质处治工程施工方案; | √ | ||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 √ | ||
周边环境复杂的土石方施工; | √ | ||
边坡高度大于30米以上的防护工程施工方案 | √ | ||
爆破工程 | √ | ||
拆除风险较高、影响较大的大型结构物工程 | √ | ||
拆除结构物、周围有民居等复杂环境的大型爆破工程 | √ | ||
桥梁 | 大于5~6米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 √ | |
人工挖孔作业施工; | √ | ||
支架与模板现浇砼工程 | √ | ||
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支架与模板现浇砼工程 | √ | ||
承重支撑体系 | √ | ||
单跨大于100米以上的大桥、特大桥悬臂挂蓝施工工程 | √ | ||
桥梁预制梁板吊装 | √ | ||
预制梁板厂或构件加工厂吊装 | √ | ||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 √ | ||
刚构桥、拱桥、斜拉桥等大桥、特大桥施工方案 | √ | ||
自制拼装起重设备 | √ | ||
单跨大于100米以上的大桥、特大桥无支架吊装及门架缆绳吊装方案 | √ | ||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 √ | ||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 √ | ||
隧道 | 非常见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 √ | |
常见的不良地质隧道 | √ | ||
各类围岩条件隧道开挖施工方案(含爆破) | √ | ||
隧道衬砌台车,凿岩台架 | √ | ||
通风设备及通风方案 | √ | ||
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及监测方案 | √ | ||
隧道超前监测 | √ | ||
隧道变形监控 | √ | ||
路面 | 各类拌合厂的布置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规划、防火、防雷等) | √ | |
安全保通措施方案(包括设施、人员) | √ | ||
其他 | 职民工驻地的选址、建盖 | √ | |
现场临时配电、用电方案 | √ |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 |
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07年1号)中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审查论证,对未提及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程度的亦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审查论证,涉及本指导目录中的内容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审查论证程序。